关于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33号)的送达公告
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作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施工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材代购协议、内部经营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资质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建市罚告知〔2020〕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建市罚听证告知〔2020〕1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以《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二次结构和粗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钢筋混凝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合计价款(143427271.74元)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四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一十八元整。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确认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3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
关于张某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34号)的送达公告
张某强:
经查,你所在单位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你所在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你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施工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内部经营协议、主材代购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资质查询结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建市罚告知〔2020〕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建市罚听证告知〔2020〕12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0.2的规定,拟对你处单位罚款(4302818元)7.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二千七百一十一元整。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确认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告知〔2021〕3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