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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市住建局
近日,湛江市住建局发布了《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资质晋升奖励:
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 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 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落户奖励:
外地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存续2年以上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按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扶持。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
获奖奖励:
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市内工程
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 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 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承建市外工程
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 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 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附原文:
关于征求《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湛府规〔2021〕2号)精神,为扶持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发挥扶持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我局起草了《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于2021年9月10日前书面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陈炜杰;联系电话:3588039
邮箱:zjshichangke@163.com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
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稿)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湛府规〔2021〕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扶持建筑业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5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仅扶持一次);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200万元的,扶持5万元(仅扶持一次)。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同时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施工总承包资质扶持。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企业同时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晋升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应当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三)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注册落户。外地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存续2年以上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按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合法形式,将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合并在本企业资质中,按并入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应当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四)建筑业企业创优创精品。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承建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只对承建(主建)单位进行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五)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出承接工程年度回湛财政贡献2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业企业,对当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以上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6%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再按增量12%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对当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或当年我市新增企业,以当年度对回湛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5%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须在《意见》有效期内的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及扫描件),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住建部门。所有佐证材料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书》对应的申报佐证材料。
(三)其他要求
1.企业当年在我市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2.企业要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材料,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审批程序
(一)审核和公示
1.每年7月底前,由县级住建部门收集申请表格及材料,先审核《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书》及有关申报佐证材料。
2.关于第一项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送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度,财政部门核实扶持金额额度。
关于第二、三、四项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实企业的扶持金额额度。
关于第五项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送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年度市外承接工程回湛缴纳增值税额度,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年度回湛缴纳增值税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及扶持金额额度。
3.县级住建部门对企业的扶持额度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汇总复查
每年8月底前,各县级住建部门将审核和公示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经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复审,同时市财政局需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提出扶持资金由市与县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比例及额度,最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
五、扶持奖励资金兑现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统一拨付到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