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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关于印发《“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增产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1〕9号)
各有关单位、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市场开拓奖励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增产奖励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
“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增产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市场开拓奖励(以下称“增产奖”)有关规定,规范奖励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在东莞市辖区内的“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工作方案》,每年评价产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奖励对象产值同比增量不超过0.5%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产值取自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表)的“建筑业总产值”指标;同比增量为企业入选“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名录当年与上年建筑业总产值差值。
首次增产奖励面向2021年度“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以2021年相比2020年产值增量为基数进行奖励。申报时间为2022年上半年。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结合预算规模及审核情况,将增产奖控制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并合理调整奖励比例和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企业申报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值同比增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
(二)未发生被移出“东莞建造”优质企业名录的情形;
(三)不存在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不予资助情形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在年度产值数据产生后,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数据比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上年度“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名录内企业进行比对,形成发生产值增量的企业名单。
(二)发布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发生产值增量的企业发出通知,明确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要求。
(三)网上申报。在申报截止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相关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提出奖励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
(四)材料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资料,核算奖励金额。
(五)情况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分送相关部门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不予奖励情形(相关部门范围参照市财政专项 资金资助管理相关做法)。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核情况,拟定企业名单,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七)上报市政府审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下达拨付。市政府审定批复、下达拨付通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条 受奖励单位收到奖励款后,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奖励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细则实施暂定1年,后续根据实施情况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