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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7月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2则公告。
一企业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罚款人民币四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一十八元整。
企业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二千七百一十一元整。
关于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4号)的公告送达
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作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于2021年3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1〕33号):处以单位罚款(143427271.74元)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四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一十八元整。该决定书已于2021年5月12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上公告送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4号),要求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本金和逾期加处罚款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机关。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
关于张志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5号)的公告送达
张某强:
经查,你所在单位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你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0.2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于2021年3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1〕34号):对你处单位罚款(4302818元)7.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二千七百一十一元整。该决定书已于2021年5月12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上公告送达。
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5号),要求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限你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本金和逾期加处罚款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机关。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